进口清关实务

酒类进口如何申报

(一)酒类进口基本情况

随着中外交流日益频繁,进口酒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扩大。2019年,我国酒类进口量15.9亿升,进口额345亿人民币,进口酒类以葡萄酒、蒸馏酒、啤酒为主,其中葡萄酒为最重要的进口贸易类别。我国进口酒类产品主要来自133个国家或地区,其中贸易额列前3位的分别为:法国、澳大利亚、智利。

(二)进口酒需要关注的方面

(三)进口酒类的主要品种

(四)进口前期资质

0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三)如果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时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可完成企业备案,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网址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互联网+海关

http://online.customs.gov.cn/

02.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所需材料:

(一)《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办理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境内进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信息变更:

已获得备案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参照备案申请。

办理时限: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五)酒类进口如何申报

01.进口报关所需资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

二、进口酒类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三、原产地证书(证明)(美国输华葡萄酒和日本输华酒类原产地证书应由官方提供)

四、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如卫生证明)

五、指定的相关进口食品企业自主检测报告

六、进口食品安全承诺文件

七、适用标准声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酒类,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委)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八、其他应当随附的证书或文件。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应按无纸化相关要求执行。

(六)进口酒类规范申报要素(以葡萄酒为例)

01.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

品名需同时填报中文和外文名称,葡萄酒的品名一般都为“xxxx酒庄干红/甜白”等,前面为酒庄名字,后面的为葡萄酒的类别,干型或甜型,红葡萄酒或白葡萄酒等。

02.加工方法

指商品加工过程中具体采用的办法。例如22041000的葡萄酒填写的是“鲜葡萄酿造”;税目2207商品填写“未改性”或“改性”。

03.酒精浓度

是指按容量计酒精的百分含量,用“%vol”表示,根据酒标填报。

04.级别

指酒的档次的区分。

欧洲葡萄酒存在法定分级与行业协会分级,例如法国有AOC、IGP、VDF,意大利有DOCG、DOC、IGT、VDT。

如果没有级别的划分则填写“无级别"。

05.年份

指用来酿造葡萄酒的葡萄的收获年份,而不是酒的瓶装年份。在酒标上,一般都会写有这瓶酒的年份。也有很多葡萄酒是没有年份注明的,比如香槟、雪莉酒等,是通过混酿调配得来的。如未标明年份,申报为“无”。

06.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

指酒标上标示的葡萄酒的产区,需同时报中文及外文名称。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产区通常是伴随着等级一起写的。

07.酒庄名(中文及外文名称)

指生产或者储存酒的酒庄名称,需同时报中文及外文名称。

08.葡萄品种(中文及外文名称)

指酿制葡萄酒的具体葡萄品种名称,需同时报中文及外文名称。澳、美等生产国规定,一瓶酒中含某种葡萄75%以上,才能在瓶上标示该品种名称;德、法等国家则规定,酒标上如果出现某种葡萄品种名称时,表示该酒至少有85%是使用该种葡萄所酿造的。

09.包装规格

指单个商品的数量或者重量,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

零售包装酒,注明:单位包装容量x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瓶x6瓶/箱

散装非零售包装酒,注明:x升/桶或x升/集装箱罐

10.原液进口或原瓶进口的请注明

指葡萄酒进口时的包装状态。

原液进口,是指将国外散装葡萄酒装在大桶或袋中,进口运输到国内灌装地后,再进行灌装分瓶。

原瓶进口,是指一瓶酒,从葡萄的种植、采摘、榨汁、发酵、窖藏、酒液装瓶及内外包装均在国外产区全部完成后,再报关进入中国进行销售。

11.原液进口的请注明灌装地点,原瓶进口的请申报商标情况

原液进口的,须注明灌装地点,是保税区内加工或分装,还是保税区外加工或分装。

原瓶进口的,须申报商标情况,有商标权进口的注明所属品牌的中文及英文商标,入区时无品牌不含商标权进口后贴商标的则注明“小标进口”。

(七) 关于进口酒类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酒类属于进口食品,因而酒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执行此项规定。

进口前审核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合规。

进口时抽检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事后监管

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适用范围

标签检验监管新规仅针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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