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
● 《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 《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申请备案工作
(三)经营化妆品种类
- 肤用化妆品
- 发用化妆品
- 美容化妆品
- 香水类化妆品
- 口腔类化妆品
- 特殊用途化妆品
- 其他化妆品。
(四)备案指引
1、进口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通过“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进入“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 ;
2、进口商通过备案系统如实填写基本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同时向企业所属海关提交完整的纸质申请资料 ;
3.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4、海关工作人员进行受理审核,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备注:如果自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备案编号的,可联系所在海关处理(请拨打12360查询电话)。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