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加强物种资源保护,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降低农林产品生产成本,经国务院批准,“十三五”期间,对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免税政策及相关信息
文件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64号)《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6﹞251号)
免税范围内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是指:
(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简称种子种苗):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和水产种(苗)。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
(三)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免税申请条件:
(一)种子种苗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列货品;2.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免税货品清单内,即属于附件1第四部分所列货品;2.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进口单位应是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
(三)免税进口工作犬相关货品应为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
免税待遇: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照章。
二、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地点:申请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办理免税手续所需随附材料:
1. 《征免税申请表》(正本,填写说明详见附件2);
2. 进口货物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 申请进口种子种源的,应提供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计划单据(正本,格式详见附件3);申请免税进口警用工作犬以及繁育用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的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持凭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有关工作犬和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属于免税品种范围的说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正本);
4. 代理申请单位办理的,应提供《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正本);
5.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附件如下: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