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进口清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5、《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72号公告);

6、《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

办理流程:

(一)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二)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应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并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详见《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
(四)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审查标准:

(一)审核旅客进出境证件,确定旅客类型;
(二)审核申报物品品名、规格、型号、申报价格等;
(三)海关受理旅客申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54号公告)等规定验放旅客行李物品。

注意事项:

1、旅客在进境的时候需向机场海关说明情况,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2、行李清单(需注明品名,数量,单价,牌子,型号,用途,成分等);

3、申报时间( 旅客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含六个月)运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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